院发〔2018〕25号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国培计划”、人社部“创业培训”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对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要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2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培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学校承办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培训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创业培训承办机构实施创业培训的资金。所指创业培训包含“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 S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严格实行预决算,预算方案由业务分管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由院长审批后执行,各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不得超支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合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下园(校)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外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发生的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人员及相应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目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按实支付。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外聘专家讲课标准(税后)参照《中央和国家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授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本校教师参与首席专家、班主任辅导、主题授课标准如下:
1.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席专家按实以300元/天标准享受项目教学管理、课程设计、专家聘请及学术引领等专项辅导费用,对在同一时间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的首席专家,实施时按450元/天标准支付专项辅导费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班主任、项目助理按实以200元/天标准支付专项辅导费用;首席专家、班主任、项目助理按30元/天标准补助交通费;项目首席专家、班主任按100元/项目的标准支付与学员联系电话费。
3.10天以内(含10天)项目另计4天筹备工作量,10天以上培训项目另计六天筹备工作量,项目筹备工作期间,首席专家按180元/天标准计算费用,项目班主任、项目助理按150元/天标准计算费用。
4.项目实施期间,由首席专家、项目助理、班主任组织,参与实施的各类论坛、研讨、座谈、下园实践等活动不另计工作量。
5.参加国培、省培及其他类型教师跟岗培训,本校指导教师一律按150元/半天计算。
6.按3000元/项目标准支付项目调研、调研分析、调研报告撰写、项目申报书撰写等费用,按2000元/项目标准支付项目绩效评估资料收集、评估总结等专项费用。
7.本校教师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半天(四课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800元/半天(四课时)、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00元/半天(四课时)、中级技术职称以下人员450元/半天(四课时);具有一级、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教师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参照执行;不足四课时的按具体授课时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参加国培、创业培训等相关劳务人员酬金标准:
1.创业培训实施过程中,班主任周一至周五100元/天计酬,周六、周日按200元/天计酬。
2.培训实施过程中,设备维护员按200元/天标准支付劳务费,茶水、卫生、保安、宿管按150元/天标准支付劳务费。床被拆、洗、铺按30元/间的标准计算费用。100人以下的项目给宿管另计2天准备工作量,150人以下的项目给宿管另计3天准备工作量,150人以上的项目另计4天准备工作量。
第九条 在全省国培项目绩效测评中获得第一名、第二名成绩的项目首席专家,分别给子4000元/项目,3000元/项目奖励,在全省国培项目绩效测评中被排末位的首席专家,来年取消国培项目首席专家资格。
第十条 每年年终学校对培训中心所实施的所有培训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由计财处牵头,审计处参加,考核结果作为培训中心单位及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加强对培训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査,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培训质量绩效评估由学校培训中心牵头按照各级部门要求落实,培训经费管理由学校计财处按各级部门要求负责执行,师资费和奖励原则上应当造表发放,严格控制劳务费他人代领和现金结算,培训项目实施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欢迎教职工引荐社会培训项目,凡引荐的社会培训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四条 学校承办的其他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湖南民族职业学校“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民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