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8〕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教通〔2018〕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提供资料翻译服务,按如下规定收费:
(1)成绩翻译第一份不超过8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2)学历学位翻译每份不超过20元;
2.证卡补办费。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3.校园电瓶车费。每人次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5.资料复印、刻录费。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不超过0.5元,A4的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费、扫描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8.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可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第四条 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根据“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原则,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学生教材差价款必须按规定返还给学生,学校不得从中提取无关费用。退还教材费余额时,学生自愿的,可用于抵充下学年教材费,但学生毕业前必须全部结清。
学校组织教材公开招投标时,与教材采购相关的搬运、保管、发放等工作及教材损耗等由教材供应商承担的,学校在采购招标文件中要将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一并纳入教材招标采购内容。由供应商根据采购内容和数量按综合折扣率报价,最低价中标。在教材采购活动中,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索要其他利益。
学校教材管理部门要建立教材管理系统台账,准确、实时反映每个学生的教材购买、领用、教材费结算等情况,原则上教材进行零库存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项目账,单独核算教材费。
2.体检费。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规定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入校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身份证办理费。学生要求补办身份证,学校按公安部门实际收费标准收取。对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应免收相关费用。
4.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5.军训服装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并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采购军训服装时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费用。
6.特殊专业服装费。开办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可由学校集中采购,按成本价代收服装费。
7.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8.考试费。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暂未实行网银直接缴费的,需由学校代收费。学校应严格按国家、省相关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可按规定的标准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保险一律不得入校销售。
第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校内其他经营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九条 规范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与学生入学挂钩相关的费用。学校举办培训班,其收费标准由学校及相关机构依办学成本自主制定,应严格执行办班不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费。
第十条 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