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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三公经费”开支及有关经费审批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8-06-01

  

 

院办发〔2018〕14

为了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使学校制度适应省市关于“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补充

规定

(一)除外事活动、商务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一律不能公款买烟。商务活动、外事接待由学校党委界定,不需向学校纪委备案。

(二)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严禁用公款送礼。

(三)因公出差必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严禁不交或少交。非同城外单位工作人员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时,学校相关部门可以安排公务接待餐1次;用餐数超过1次的,应向对方按标准收取伙食费,向学校财务缴纳。     

(四)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五)严禁同城公务宴请。同一城市、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单位食堂或不超过工作简餐的标准安排就餐。

(六)严禁违规接受请吃。不得接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

二、执行《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 差旅费报销标准调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出差标准按岳财行[2016]3号《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执行。到本市君山区、云溪区出差标准仍按原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执行。

(二) 会议费报销标准。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依据会议通知,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支付了费用的,不计发补助;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收取伙食费的,凭会务组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不予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标准核发补助;会议不收取费用的,按标准核发补助。

(三) 市内交通费(含可用油票报销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市内交通费)报销要求。市内交通费的报销应真实、合理。经费报销人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应注明乘车具体事由,并与发票日期相对应,不得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模糊词语代替。用于公务用车报销的油票不能出现大额充值票据,应注意事由与报销金额的合理性。

(四)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一事一报”是指将同一事项所发生的相关票据、单证等凭证汇总归类粘贴(如出差的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出差审批单等),填制一张审批单,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执行《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 固定资产购置。资产处统管的学校设备购置由资产处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附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单等);院系、处室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设备购置由院系、处室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附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单等);院系、处室经费用于零星的教学及办公设备购置由院系、处室按规范程序自行购置,资产处验收入库,院系、处室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附发票、验收入库单等)。

(二) 维修费报销。后勤处统管的学校维修费由后勤处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附报修单、发票、验收单等);院系、处室归口管理的维修专项及预算内发生的零星维修费由院系、处室自己组织人员维修、验收和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附报修单、发票、使用部门验收单等)。

(三) 暂借款。暂借款必须由借款者本人亲自填写借款单并签字,不能由他人代写,不能打入他人账号。部门负责人暂借款,应有部门副职或部门其他人证明。暂借款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在遵循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外,应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经院长审批后,财务处才能办理支付手续。暂借款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归还手续,逾期未还一律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学校原有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民族职业学院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