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9〕7号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财发〔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先填报《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见附件1)后方可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的,必须附会议、培训的通知或文件。院(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须经院长审批(党总支或支部书记因公出差需报党委书记审批),其他中层干部公务出差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一般干部教师公务出差省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教职工到省外公务出差须经院长审批。
第四条 加强公务出差管理。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院长批准。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学校负责费用的学生成建制外出实习(见习)、藏生毕业返藏等只能选择普通火车出行。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或重大活动的选手可以与带领老师一起乘高铁出行。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1.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其他地区330元(长沙地区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负。
2.出差住宿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外地住宿发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以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不含君山区、云溪区),不再凭发票报销餐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含君山区、云溪区),不再凭票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并支付了费用的,不计发补助;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收取伙食费的,凭会务组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不予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标准核发补助;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未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会议或参训期间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支援工作(扶贫和援藏援疆)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支援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一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市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经批准带薪外出学习进修(含访问学者)原则上要求在学习进修所在学校的学生公寓、培训公寓住宿,由学习进修学校提供住宿发票。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学习时间在10天以内的按差旅费的标准凭据报销;10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按出差相应标准的60%凭据报销;1个月至3个月以内的按出差相应标准的30%凭据报销。3个月以上的,讲师(含科级及以下干部)及其以下职称按2000元/年、副教授(含处级干部)按3000元/年、教授(含厅级干部)按4000元/年的标准凭据限额报销。外出学习进修(含各种短训班)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或项目)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核发,不再凭票据报销。
工作人员到君山区、云溪区开展公务活动,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含租车费用)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80元每人每天)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在规定限额标准内(100元每人每天)凭据报销,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应事先报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能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领导批准(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职工出差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先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按学校借款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同行人员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按原票价的80%报销。部门负责人遗失票据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核定。
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办法》不再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2.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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