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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08-30

 

院办通20166

 

 

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今年8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今年迎新收费等各项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1.我院学生学费按二大类分别收取,即高职专科类和中职类,具体收费标准均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各部门不得另设标准。

2.我院是经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每生8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学院不得再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3.学生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有关规定执行。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按《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规定执行。

5.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6.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二、严肃收费纪律,坚决杜绝乱收费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校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2.坚决治理违规收费行为。各部门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在政策许可之外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整顿各类培训班收费,严禁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并捆绑收费,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3.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院将努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今秋开学,学生资助中心要设立服务岗位,开辟绿色通道。对确实一次无法交清学杂费的学生,可以允许先交一部分,让其先入学入住。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良好的收费秩序

学院财务处要设立收费监督岗,接受市发改委领导检查指导;设立收费咨询岗,负责解答学生及家长疑问。学院教育阳光服务中心要及时反映涉及学生收费的信息,按政策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学院财务、纪检、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要切实督促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收费规定,要加强对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对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学生和家长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迅速落实查办。要建立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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