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合理需要,规范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修订了《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差旅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处室(系、部) 共印30份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
附件: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和《岳阳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离开本地中心城区(不停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各部门外出学习培训,事先要向院长请示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开支标准:
项目
等 级 职 标 务 准 | 火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车 | 二等舱 | 经济舱 | 据实报销 | 300 |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经济舱 | 据实报销 | 200 |
其他人员 | 硬席车 | 三等舱 | 经济舱 | 据实报销 | 100 |
(二)经院长批准,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可乘坐城市直达软席车。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以内凭票报销。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伙食补助费实行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每人每天的报销限额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内20元;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岳阳地区范围除外)。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加发2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等脱产培训),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市内5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赴省外支授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援藏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票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六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院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章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在出差回来2周之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