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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暂借款制度》

作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0-03-25

暂借款制度

一、暂借款是指在职教工因公出差、购物或其他特殊用途的临时借款。

二、借款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借款3000元以下须经处系领导审批,借款3000元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驾驶员可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四、个人特殊情况借款,一般不能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

五、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一周内报差旅费,采购人员应在购物后十天内报帐,驾驶员定期凭据报帐,个人借款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前项借款尚未还清,不再批准该部门借款。

六、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的应采取合法措施督促归还。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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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月